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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496名退休工人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496名退休工人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等496名退休工人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等496名退休工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等496名退休工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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