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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淮**生局、淮安市中医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徐*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起诉人淮安市卫生局反映淮安市中医院诊疗中存在问题。该局于2013年12月16日,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32、33条规定,作出《关于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并告知如不服该处理意见,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可在收到此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起诉人徐*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起诉人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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