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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亚洲、李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王亚洲、李*作出涟计征决字(2014)08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5472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内容,且经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涟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被申请人王亚洲、李*不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于2013年11月多生育一女孩,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涟计征决字(2014)08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涟计征决字(2014)08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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