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于2014年4月8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洪人社察罚决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洪人社察罚决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