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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洪*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非诉行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洪*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王**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月2日、张**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你单位的信誉,于2014年2月27日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洪*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作出洪人社察理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洪人社察理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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