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洪**有限公司非诉行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的工资,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洪**有限公司作出洪人社察理决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洪人社察理决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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