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大**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办理公司性质变更登记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大**公司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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