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行政受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金**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于2014年9月23日向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认为该所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处分期满应予撤销,但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答复起诉人金**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2、判令被告依法行政,依法撤销对原告的处分,并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起诉人金**给予的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属于内部奖惩范畴,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金**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