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第三人盐城**医院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张**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戴**与盐城市亭湖区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祁**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盐城市**理委员会等行政征用、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盐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陈**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吴*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陈**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倪**与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大**公司与盐城**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