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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盐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于2014年8月1日接到盐城市公安局下属单位亭湖公安分局作出的编号为(2014)01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向盐城市公安局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但盐城市公安局至今未对其进行答复,请求法院判定盐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部门对信访问题是否处理,处理是否恰当,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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