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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系江苏省滨海县人,本科学历,原在滨海**资公司工作,1992年响应盐市人(1998)48号文的号召到滨海县缫丝厂工作,五年服务期满后,转为“国家干部”。在这期间,起诉人曾参加招干考试,但是用人单位以起诉人系国家干部为由拒绝报考。后来,国家实行公务员过渡考试,起诉人因没有编制而无法报考。目前,起诉人所在的滨海县缫丝厂已经倒闭,起诉人工作没着落,生活没保障。2015年1月6日,起诉人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提出咨询,但答复为“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全面,建议向相关部门具体咨询”。2015年1月9日,起诉人到该局查档,答复“没有档案”,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义务,以赋予原告享有“国家干部”的实际权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起诉人祁**所诉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祁**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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