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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05年7月28日,盐城市**社区居委会与起诉人张**签订了《拆迁协议》,公示后已生效,但该社区违约,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的安置内容,致原告流离失所至今。起诉人上访后,盐城市**委员会枉顾实情,作出盐南信复查(2014)4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拒不安置起诉人,故请求1、依法撤销盐南信复查(2014)4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2、要求被告审批并安置宅基地一份135平方米,补偿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部门对信访问题是否处理,处理是否恰当,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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