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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盐城市**理委员会等行政征用、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系盐城市亭**民委员会居民,2007年至2013年,起诉人陈*户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享受盐城市**理委员会批复的以土地换社会保障的方案,但是盐城市亭**民委员会违法变更实施方案,并强行扣发起诉人社保存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盐城市**理委员会、被告盐城市亭**民委员会无条件归还原告本户社保存折;2、确认被告盐城市亭**民委员会在发放社保存折时实施的有关每户按人头收取现金0.8万元,或按每人1.3万元的标准打欠条的行为违法,并予以纠正,同时退还原告本户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2.6万元的欠条;3、撤销盐城市亭**民委员会作出的每年每亩收缴250元返承租金决定,对已经收取的返承租金575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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