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亭湖区富容花木场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富容花木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2年9月27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下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区、亭湖区人民政府三申五令,已经公安机关下达了严格禁止焚烧秸秆的通知,而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兴镇政府”)和盐城市**河村委会(以下简称“古**委会”)监管不严,导致2014年5月30日晚有村民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古河村境内靠近原告花木场处近距离大面积放火焚烧秸秆,造成原告单位花木场4000余棵花木被烧毁烧伤。原告从2014年6月开始至今要求新兴镇政府和古**委会赔偿损失,但两单位相互推诿,至今未赔。请求法院:判令新兴镇政府和古**委会两单位未按市政府规定监督焚烧秸秆,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导致村民焚烧秸秆,使原告单位花木烧毁烧伤4179棵,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告所诉新兴镇政府和古**委会两单位的监督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盐城市亭湖区富容花木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