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聚浪**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曹**,盐城市劳动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盐城市劳动监察支队主任科员

原告上海聚浪**盐城分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限期改正通知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聚浪**盐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浪**盐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聚浪**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浪**盐城分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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