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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