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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盐城市**都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都分局(以下简称盐都国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都新区万胜村村民,2013年6月其房屋被征收拆迁。原告徐**为核实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其他11人于2014年3月26日、27日、28日向被告**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1)、对盐都新区万胜村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2)、房屋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批准文件及公告;(3)、房屋所在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及其相关申报材料。2014年4月1日被告书面复函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原告。被告**分局在复函中答复原告徐**房屋土地征收批准文号为苏国土资地函(2005)66号。原告徐**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6月26日向原告作出的行政复议说明书,明确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原告房屋。原告徐**于2014年8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分局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重新履行职责。2014年11月11日被告**分局向原告徐**重新送达关于徐**申请信息公开的更正复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盐**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徐**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盐**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了答复并邮寄给原告,被告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原告徐**认为被告盐**分局的答复并未涉及涉案房屋,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盐**分局答复行为违法。原审院认为,被告盐**分局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答复和更正复函,被告盐**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盐**分局的答复函虽有错误,后又向原告重新送达了更正复函,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据此,对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被上诉人2014年4月1日给上诉人的答复,认定上诉人房屋所在土地是基于苏国土资地函(2005)66号批文征收,经省政府行政复议认定该批文并不涉及上诉人的土地,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未公开;原审庭审中,虽被上诉人提供了苏国土资地补函(2006)132号文来代替苏国土资地函(2005)66号文,但并不能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土分局答辩称,针对上诉人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已经以书面方式进行了答复,答复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起诉材料后,经核实发现对上诉人房屋所在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答复有误,随后即将正确的内容答复给了上诉人,不存在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土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情况的信息,在上诉人徐**等人向其申请后,具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中,上诉人徐**与其他11人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后,被上**土分局公开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为苏国土资地函(2005)66号,经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26日向上诉人徐**作出的行政复议说明书确认,徐**原位于盐都新区万胜村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不在苏国土资地函(2005)66号文范围内,故被上**土分局向上诉人徐**公开的信息错误,至上诉人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被上**土分局未能纠正。由于被上**土分局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有违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徐**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的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被上**土分局在原审审理过程,已向上诉人徐**公开了正确的信息,故上诉人徐**上诉请求被上**土分局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盐城市**都分局2014年4月1日对上诉人徐**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三、驳回上诉人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盐都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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