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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朱**认为大丰市人民政府未查处其举报认为的大丰市德丰安康公墓非法占用耕地搞非法经营的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查处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丰市人民政府是否查处起诉人认为的大丰市德丰安康公墓非法占用耕地搞非法经营的问题,既未侵犯起诉人的利益,也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在此问题上,起诉人与大丰市人民政府之间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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