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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凡付根与盐城**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凡付根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信访答复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凡付根系本市东台市弶港镇尖南村7组村民,因与陈**、王*存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认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存在违法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对陈**违规建设不处理的行为,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告市国土局提交了《要求你们行政作为申请书》,要求对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行为予以追查和处理。被告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3年10月15日,将该申请转至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处理,并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凡付根作出了《关于凡付根信访事项的答复》并送达至原告。2013年12月19日,二原告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9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2014)苏国土资行复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办通知书》中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至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处理的行为。

另查明,原告凡付根因陈**违建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等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2年10月10日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资信答(2012)4号《关于弶港镇尖南村凡付根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盐城**源局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盐国土**(2012)12号《关于对东台市弶港镇尖南村凡付根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苏国土资信核(2013)2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本案中,原告凡付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市国土局对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向陈**、王*、吴**发放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和对陈**违法建设不予处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告市国土局对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处理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事务的监督管理活动,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凡付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信访所反映的陈**违建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问题经信访程序,已信访终结。且被告已向原告凡付根作出答复:依据信访的有关规定将其反映的情况转至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并督促其处理。《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凡付根、吴**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凡付根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在申请对其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之前,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任何答复。对于被上诉人的不合法行为,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给上诉人任何答复,所以不符合一审驳回起诉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上诉人诉讼的是被上诉人没有答复的行为,并非对信访答复不服起诉。上诉人并非信访,而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查处纠正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答辩称:1、本案的由来是上诉人接到省国土资源厅的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告知了上诉人诉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及省国土厅的复议过程中我局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复议决定书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审查认定。因此上诉人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2、上诉人向我局申请,要求我局对东台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监督检查,这个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监督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可以向监察部门、纪委等反映情况。一审法院裁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

卷移送本院。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认定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凡付根向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市国土局对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向陈**、王*、吴**发放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和对陈**违法建设不予处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国土局对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处理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事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凡付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信访所反映的陈**违建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问题经信访程序,已信访终结。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凡付根、吴**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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