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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洪*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洪*诉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应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应洪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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