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洪*诉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应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应洪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