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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