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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书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收到金书兰起诉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的诉状,因其不服盐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江**安厅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第号《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编号为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将起诉人被非法拘留的“案底”删除);2、判令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在相关知名媒体上对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赔偿起诉人所有的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起诉人金**所诉系信访事项,不适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金**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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