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滨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辰**限公司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金**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与盐城市亭**管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金书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
金书兰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