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盐城**械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单位职工仇振军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中,起诉人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参与,但未予准许。请求法院判决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剥夺原告“知情权、参与权”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告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盐城**械厂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