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电**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曾**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与江苏宇**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与盐城**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王*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唐**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吴**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蒋*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温*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