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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电**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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