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与盐城**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四税务分局”)经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核定,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公司”)欠缴2000年7月至2011年9月基本养老保险2818620.49元、工伤保险106126.72元、生育保险106780.72元;经盐城市**金管理中心核定,欠缴2000年7月至2011年9月基本医疗保险37327.20元、大额医疗保险2574元;经盐城**服务中心核定,欠缴2000年7月至2011年9月失业保险121815.12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193244.25元。被申请人公司欠缴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480529元、工伤保险17161.75元、生育保险17161.75元;经盐城市**金管理中心核定,欠缴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基本医疗保险134682.50元、大额医疗保险6570.00元;经盐城**服务中心核定,欠缴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失业保险45589.39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701694.39元;以上合计欠缴社会费3894938.64元。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盐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200109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894938.64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4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第四税务分局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向被申请人纺**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4年12月8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蒯本国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纺**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械公司作出的盐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200109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械公司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作出的盐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200109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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