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与江苏宇**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经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核定,被申请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公司”)欠缴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基本养老保险85918元、工伤保险3117.10元、生育保险3028.02元;经盐城市**金管理中心核定,欠缴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的基本医疗保险30685元;经盐城**服务中心核定,欠缴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的失业保险8152.84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30900.96元。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盐地税(三)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7日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0900.96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第三税务分局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宇**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4年12月8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宇**公司作出的盐地税(三)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宇**公司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江苏省盐**税务分局作出的盐地税(三)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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