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天**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