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