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