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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还向本院起诉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冈镇政府)。杨*还诉称其原系大冈镇政府下属的沼气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1980年左右,因服从被起诉人决定进行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四等,致其失去正常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被起诉人安排起诉人在家休养,工资由大**机械厂按每月130余元发放至该厂改制前。大**机械厂一直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14年4月2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大冈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但协议中每月648元的工资标准远低于政府正式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现要求大冈镇人民政府按正式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每月向其发放工资33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还起诉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要求向其发放工资3300元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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