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盐城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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