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颁发车辆检验合格证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以被告已经为其办理了车辆检验合格证相关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