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何**请求法院确认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光辉居委会十组户主何**的房屋拆迁违法与起诉人何**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何**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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