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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张**、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张**、王*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05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执行人张**、王*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陶**等人的谈话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称其并没有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决定书。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王*于2011年6月非婚生育二胎女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人因无法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决定书的送达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05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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