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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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