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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建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项*俊诉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英俊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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