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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有限公司诉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兴化市戴南镇规划建设局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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