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兴化市戴南镇规划建设局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