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等行政征收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泰兴非诉行审字第121、122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下圩(2013)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移交执行。依据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288元、751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下圩(2013)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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