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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张*诉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撤销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编号为(2014)第37号《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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