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于某诉某市公安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某市公安局未履行其保护起诉人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赔偿起诉人因其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诉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建议起诉人向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诉。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