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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泰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全面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泰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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