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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陶**、靖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陶**、陶*的起诉状,其称:2005年3月,起诉人陶**因房屋年久失修,经鉴定为危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原房屋翻建成面积为66.21平方米的新房屋。2009年3月17日,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起诉人所建的上述房屋登记成朱**、朱**、朱**、张**共同共有。现两起诉人要求撤销靖江市靖城镇新建路103号的共有产权证书,并将20.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登记到两起诉人名下。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行政起诉,应不予受理。本案诉讼标的即坐落于靖江市靖城镇新建路103号房屋所有权,已经江苏省**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的(2007)泰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确认归朱**、朱**、朱**所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现两起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陶**、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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