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有限公司与宿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宿区人社工字(2014)第1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本院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就工伤赔偿事宜已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已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再有异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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