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宿豫区卫计委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宿豫区计生局并入宿豫区卫计委,原属于宿豫区计生局的职能由合并后的宿豫区卫计委继续行使。申请人宿豫区卫计委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宿豫计征决字(2014110)1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