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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素素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素素诉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未受理工伤认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12月5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素素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素素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素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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