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刘*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申请人徐亮、刘*新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沭阳县计生局作出的沭计征决字(20614)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沭阳县计生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县计生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县计生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沭计征决字(20614)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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