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梁**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梁**不服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因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梁**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梁**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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