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傅如英诉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傅**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傅**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