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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华**限公司与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华**限公司(下称华**司)不服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因周*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司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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