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新社、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宿迁市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称区计生局)认定被申请人**新社、秦*,2014年10月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对被申请人**新社、秦*作出宿区计征字(2015)09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0660元,共计101320元。该征收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新社、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区卫计委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新社、秦*送达《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新社、秦*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被申请人**新社、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区卫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101320元。

根据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办发(2015)57号《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原宿城区卫生局的职责和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分别依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即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本案中,区计生局认定被申请人**新社、秦*,于2014年10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其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未超越法定征收幅度。综上,区卫计委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宿迁市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宿区计征决字(2015)09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新社、秦*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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